杭州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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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日期:2020-03-15 11:53:55  发布者:冯亚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建设效益,保证实现建设目标,根据浙江省、学校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建设以突出“以点带面”、“各个突破”、“多出成果”、“精品为上”等原则,力争通过四年时间的建设,使本学科的各项一级、二级指标都达到国务院学位办对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博士点的要求,为该学科申报博士点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通过四年的建设周期,使该学科在国内外占据4个研究高地。

  第三条 项目建设的基本任务包括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四个方面。其中,科学研究指教学、科研、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与制度环境建设;队伍建设指学科方向带头人及学科团队成员的培养与引进;人才培养指通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尤其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社会服务指紧密围绕杭州市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实现项目社会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成立学院的省一流学科领导小组,对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省一流学科项目管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省一流学科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的系列管理办法;

(二)批准省一流学科的建设项目;

(三)检查、监督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的开展;

(四)负责对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审核批准建设项目的年度报告、年度统计、年度建设专项资金预决算;

(六)组织对项目整体建设验收和审计;

(七)审议和批准项目建设和实施过程中的方案调整,协调解决省一流学科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由学院院长任省一流学科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与协调。项目管理小组组长主要职责为:

(一)理顺管理体制,制定学科内部的管理办法;

(二)确保项目建设周期所需的人力、物力等保障条件;

(三)协助项目负责人研究制定本项目建设规划,参与本项目建设的重大决策,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协助分解并具体落实本项目建设任务,确保各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

(五)明确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的各自分工职责,同时加强相互协作,保质保量地及时完成项目的建设任务;

(六)监督建设项目实施和建设经费的使用,督促项目总负责人及项目组履行项目建设合同;

(七)协调、督促项目组做好项目建设技术论证、检查及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职责如下:

(一)组织撰写制定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项目建设任务书,编制考核审查所要求的内容和经费预算,制定各种规章制度,签订项目建设合同;

(二)组织本项目的建设实施,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经费使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要求不定期报告建设状况,编制年度报告和年度建设资金预决算;

(四)负责项目中期检查的汇报和相关材料上报,负责组织编写项目总结报告,并做好验收后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负责落实有关研究人员的建设任务,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与省一流学科领导小组签订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 项目绩效评估、结题验收

第九条 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须进行年度总结,学院组织绩效评估和项目验收。

第十条 年度检查及绩效评估主要任务是对项目进度情况、建设质量、建设效益等进行检查,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于组织实施不力或未批准自行更改项目建设内容的,省一流学科领导小组将及时调整或终止该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

第十二条 对确认不能完成的在建项目,由省一流学科领导小组对其作出处理决定,对由于非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当事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向省一流学科领导小组提交结项申请报告。由领导小组依据任务书对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估与结项验收。

第十四条 已列入省一流学科的建设项目,建设结束后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完成,应提出申请和解释,经批准可延期验收。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给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建设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省一流学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外国语学院

                                                   2017年3月1日



一流学科建设

杭州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

冯亚静 · 2020-03-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建设效益,保证实现建设目标,根据浙江省、学校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建设以突出“以点带面”、“各个突破”、“多出成果”、“精品为上”等原则,力争通过四年时间的建设,使本学科的各项一级、二级指标都达到国务院学位办对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博士点的要求,为该学科申报博士点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通过四年的建设周期,使该学科在国内外占据4个研究高地。

  第三条 项目建设的基本任务包括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四个方面。其中,科学研究指教学、科研、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与制度环境建设;队伍建设指学科方向带头人及学科团队成员的培养与引进;人才培养指通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尤其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社会服务指紧密围绕杭州市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实现项目社会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成立学院的省一流学科领导小组,对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省一流学科项目管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省一流学科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的系列管理办法;

(二)批准省一流学科的建设项目;

(三)检查、监督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的开展;

(四)负责对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审核批准建设项目的年度报告、年度统计、年度建设专项资金预决算;

(六)组织对项目整体建设验收和审计;

(七)审议和批准项目建设和实施过程中的方案调整,协调解决省一流学科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由学院院长任省一流学科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与协调。项目管理小组组长主要职责为:

(一)理顺管理体制,制定学科内部的管理办法;

(二)确保项目建设周期所需的人力、物力等保障条件;

(三)协助项目负责人研究制定本项目建设规划,参与本项目建设的重大决策,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协助分解并具体落实本项目建设任务,确保各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

(五)明确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的各自分工职责,同时加强相互协作,保质保量地及时完成项目的建设任务;

(六)监督建设项目实施和建设经费的使用,督促项目总负责人及项目组履行项目建设合同;

(七)协调、督促项目组做好项目建设技术论证、检查及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职责如下:

(一)组织撰写制定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项目建设任务书,编制考核审查所要求的内容和经费预算,制定各种规章制度,签订项目建设合同;

(二)组织本项目的建设实施,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经费使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要求不定期报告建设状况,编制年度报告和年度建设资金预决算;

(四)负责项目中期检查的汇报和相关材料上报,负责组织编写项目总结报告,并做好验收后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负责落实有关研究人员的建设任务,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与省一流学科领导小组签订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 项目绩效评估、结题验收

第九条 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须进行年度总结,学院组织绩效评估和项目验收。

第十条 年度检查及绩效评估主要任务是对项目进度情况、建设质量、建设效益等进行检查,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于组织实施不力或未批准自行更改项目建设内容的,省一流学科领导小组将及时调整或终止该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

第十二条 对确认不能完成的在建项目,由省一流学科领导小组对其作出处理决定,对由于非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当事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向省一流学科领导小组提交结项申请报告。由领导小组依据任务书对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估与结项验收。

第十四条 已列入省一流学科的建设项目,建设结束后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完成,应提出申请和解释,经批准可延期验收。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给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建设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省一流学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外国语学院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