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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18 14:37:57  发布者:娄丹华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内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在学校原《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阵地,不得给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传播渠道。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要追究主办单位的责任。

二、各学院、部(包括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审查;各部门组织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查;校级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组织的,由校团委书记负责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填写《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见附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举办全国性或全省性影响重大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须经校党委同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未经审批备案的,公共事务管理处、各学院、教务部门等场地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场地;计财处不给予报销相关费用。

三、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报告人,须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宣部、教育部、省委宣传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单位负责人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应先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并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并消除影响。同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实反映,由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校师生员工被邀请到外单位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人的,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报告人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六、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审查督查管理,各司其职,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将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次数进行总结,并纳入本单位大党建考核范围。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结束后,主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审查意见,写明讲座、报告、论坛主要内容是否涉及不当言论,加盖公章后报宣传部审定备案,由宣传部审定后,报计财处报支备案后,方可报销相关经费。

校党委宣传部要对校内形势政策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并做好记录。

七、要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宣传报道,主办单位应在校网站和校内宣传栏等进行预告并宣传,使师生广泛知晓,同时做好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资料收集和总结工作,必要时送党委宣传部备份。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1.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

        2.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督查表

        3.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流程图




                         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

                            二0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学校廉政制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通知

娄丹华 · 2017-04-18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内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在学校原《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阵地,不得给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传播渠道。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要追究主办单位的责任。

二、各学院、部(包括学院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审查;各部门组织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查;校级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组织的,由校团委书记负责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填写《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见附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举办全国性或全省性影响重大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须经校党委同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未经审批备案的,公共事务管理处、各学院、教务部门等场地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场地;计财处不给予报销相关费用。

三、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报告人,须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宣部、教育部、省委宣传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单位负责人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应先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并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并消除影响。同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实反映,由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校师生员工被邀请到外单位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人的,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报告人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六、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审查督查管理,各司其职,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将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次数进行总结,并纳入本单位大党建考核范围。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结束后,主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审查意见,写明讲座、报告、论坛主要内容是否涉及不当言论,加盖公章后报宣传部审定备案,由宣传部审定后,报计财处报支备案后,方可报销相关经费。

校党委宣传部要对校内形势政策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抽查,并做好记录。

七、要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宣传报道,主办单位应在校网站和校内宣传栏等进行预告并宣传,使师生广泛知晓,同时做好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资料收集和总结工作,必要时送党委宣传部备份。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1.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

        2.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督查表

        3.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流程图




                         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

                            二0一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