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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5-17 08:05:24  发布者:娄丹华
杭州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进一步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杭州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责任制》实施办法)、《杭州师范大学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
(一)对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按有关规定由上级党组织负责,校党委定期组织自查;
(二)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考核,由学校党委、行政统一组织实施;
(三)对其他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各隶属部处(单位)、各学院(部)党政负责实施。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考核;
(二)客观公正、奖惩严明;
(三)年终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
(四)自评、民主测评与考评相结合。
第四条  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委员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工作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由纪委委员、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绩效考评处、计划财务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考核方式
每年进行一次,以自查自评、民主测评为主,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综合考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自评:考核对象对照《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公示。
(二)民主测评:在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行政统一领导下,组织在职教职工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其中,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教职工参评率不得低于80%;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教职工参评率不得低于70%;单位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原则上教职工参评率不得少于50%。
民主测评选项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对机关各部处和业务管理部门,除按上述要求在单位内部开展民主测评以外,由考核工作组面向其服务对象开展抽样测评。
测评过程和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处级干部的自评报告和民主测评结果,由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自评、民主测评工作完成后两周内交学校纪委办公室,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装入干部本人廉政档案。
(三)考评:学校考核工作组根据需要可直接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或收集群众意见。对接受考评的单位,由考核工作组在单位自评、民主测评和述廉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情况评定考核等次,并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四)反馈:考核工作组向被考核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考核结果,并由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将考核结果反馈至被考核对象。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责任落实方面:
1.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
2.党政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情况;
3.领导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各负其责的情况;
4.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督促检查、信访与案件查办以及调查研究等工作情况。
(二)工作落实方面:
1.完成《杭州师范大学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细则》中相关任务的情况;
2.落实《杭州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相关要求的情况;
3.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相关工作开展的情况;
4.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执行相关制度的情况;
5.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内部监控机制建设的情况;
6.学校下达的年度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三)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四)依据《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需要实施考核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考核等次
考核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一)经考核达到下列所有标准者可评定为“好”:
1.分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现违法违纪问题;
2.民主测评“较好”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90%以上且“好”票超过半数。
(二)经考核达到下列所有标准者评定为“较好”:
1.分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对一般性问题能进行及时处理或纠正;
2.民主测评“较好”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75%以上。
(三)经考核达到下列所有标准者评定为“一般”:
1.分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对一般性问题能进行有效整改;
2.民主测评“一般”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60%以上。
(四)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评定为“差”:
1.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发现了重大的违法违纪案件,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2.具有以权谋私或不廉洁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3.个人违反党纪政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民主测评“一般”以上票合计达不到有效测评票60%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存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为“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二)考核为“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一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上级组织对其诫勉谈话。
(三)考核为“差”的领导干部,除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外,按照《杭州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杭师大党字〔2009〕11号)第三章规定处理。
(四)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凡考核为“差”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中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在学校单位(部门)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考核评比活动中均不得评为先进或优秀。
第十条  考核工作组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对违犯考核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杭州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中层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    查考核登记表
2.处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登记表
3.中层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测评表
4.处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测评表
 
                                                                                          2011年6月13日

学校廉政制度

杭州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娄丹华 · 2017-05-17

杭州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进一步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杭州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责任制》实施办法)、《杭州师范大学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
(一)对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按有关规定由上级党组织负责,校党委定期组织自查;
(二)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考核,由学校党委、行政统一组织实施;
(三)对其他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各隶属部处(单位)、各学院(部)党政负责实施。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考核;
(二)客观公正、奖惩严明;
(三)年终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
(四)自评、民主测评与考评相结合。
第四条  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委员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工作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由纪委委员、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绩效考评处、计划财务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考核方式
每年进行一次,以自查自评、民主测评为主,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综合考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自评:考核对象对照《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公示。
(二)民主测评:在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行政统一领导下,组织在职教职工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其中,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下的,教职工参评率不得低于80%;单位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教职工参评率不得低于70%;单位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原则上教职工参评率不得少于50%。
民主测评选项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对机关各部处和业务管理部门,除按上述要求在单位内部开展民主测评以外,由考核工作组面向其服务对象开展抽样测评。
测评过程和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处级干部的自评报告和民主测评结果,由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自评、民主测评工作完成后两周内交学校纪委办公室,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装入干部本人廉政档案。
(三)考评:学校考核工作组根据需要可直接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或收集群众意见。对接受考评的单位,由考核工作组在单位自评、民主测评和述廉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情况评定考核等次,并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四)反馈:考核工作组向被考核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考核结果,并由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将考核结果反馈至被考核对象。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责任落实方面:
1.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
2.党政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情况;
3.领导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各负其责的情况;
4.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督促检查、信访与案件查办以及调查研究等工作情况。
(二)工作落实方面:
1.完成《杭州师范大学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细则》中相关任务的情况;
2.落实《杭州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相关要求的情况;
3.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相关工作开展的情况;
4.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执行相关制度的情况;
5.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内部监控机制建设的情况;
6.学校下达的年度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
(三)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四)依据《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需要实施考核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考核等次
考核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一)经考核达到下列所有标准者可评定为“好”:
1.分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现违法违纪问题;
2.民主测评“较好”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90%以上且“好”票超过半数。
(二)经考核达到下列所有标准者评定为“较好”:
1.分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对一般性问题能进行及时处理或纠正;
2.民主测评“较好”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75%以上。
(三)经考核达到下列所有标准者评定为“一般”:
1.分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对一般性问题能进行有效整改;
2.民主测评“一般”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60%以上。
(四)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评定为“差”:
1.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发现了重大的违法违纪案件,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2.具有以权谋私或不廉洁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3.个人违反党纪政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民主测评“一般”以上票合计达不到有效测评票60%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存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为“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二)考核为“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一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上级组织对其诫勉谈话。
(三)考核为“差”的领导干部,除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外,按照《杭州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杭师大党字〔2009〕11号)第三章规定处理。
(四)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凡考核为“差”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中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在学校单位(部门)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考核评比活动中均不得评为先进或优秀。
第十条  考核工作组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对违犯考核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杭州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中层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    查考核登记表
2.处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登记表
3.中层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测评表
4.处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测评表
 
                                                                                          201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