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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关于禁止教职工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品谋取利益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7-05-17 08:08:05  发布者:娄丹华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打造一流育人环境,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树立学校良好形象,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教职工”,是指在岗在编的从事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服务等的工作人员,以及外聘教师和编制外职工等。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习用品”,是指在市场上公开、未公开或自编自制销售用于学习的产品,包括各类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如各类乐器、美术用品、体育器具及用品,以及各类光碟、教材、辅导资料、习题集、习题解答、考研模拟题等。
      第四条  禁止教职工向本校学生直接推销或变相推销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谋取利益,包括以下方式:
(一)直接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品,胁迫学生购买学校规定以外的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
(二)授意、指使、胁迫学生到指定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
(三)授意、指使、胁迫学生购买自编自制或者参与编写制作以及他人编写制作的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
(四)以代购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为名向学生收取费用;
(五)纵容、允许、默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
(六)以其他方式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
      第五条  如果任课教师或相关学生认为该学习用品或教辅资料确有需要,应向学校教务处申请,由学校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供应。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外聘教师和编制外职工,一经查实,除要求退还全部不当获利外,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二)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在编教职工,一经查实,除责令退还全部不当获利外,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危害程度及影响大小等,依照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处理程序
(一)如发生上述情况的可向学校教务部门反映,由学校教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查;
(二)学校监察处负责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学校人事处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其错误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学校廉政制度

杭州师范大学关于禁止教职工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品谋取利益的暂行规定

娄丹华 · 2017-05-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打造一流育人环境,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树立学校良好形象,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教职工”,是指在岗在编的从事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服务等的工作人员,以及外聘教师和编制外职工等。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习用品”,是指在市场上公开、未公开或自编自制销售用于学习的产品,包括各类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如各类乐器、美术用品、体育器具及用品,以及各类光碟、教材、辅导资料、习题集、习题解答、考研模拟题等。
      第四条  禁止教职工向本校学生直接推销或变相推销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谋取利益,包括以下方式:
(一)直接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品,胁迫学生购买学校规定以外的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
(二)授意、指使、胁迫学生到指定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
(三)授意、指使、胁迫学生购买自编自制或者参与编写制作以及他人编写制作的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
(四)以代购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为名向学生收取费用;
(五)纵容、允许、默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
(六)以其他方式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学习用品和教辅资料。
      第五条  如果任课教师或相关学生认为该学习用品或教辅资料确有需要,应向学校教务处申请,由学校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采购、供应。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外聘教师和编制外职工,一经查实,除要求退还全部不当获利外,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二)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在编教职工,一经查实,除责令退还全部不当获利外,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危害程度及影响大小等,依照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处理程序
(一)如发生上述情况的可向学校教务部门反映,由学校教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查;
(二)学校监察处负责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学校人事处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其错误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