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廉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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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关于礼金礼品登记上交处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17 08:03:19 发布者:娄丹华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教育部“十不准”、教育厅“六不”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严禁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接受与其主管业务有关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以下简称“礼金”)和各类礼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必须在一个月内登记上交。
第二条 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高档耐用物品、金银制品等贵重礼品和礼金(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和上级单位、本单位组织的慰问)必须登记上交。
第三条 学校受理礼金、礼品登记的部门为纪委办公室,礼品保管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上交的礼金、礼品,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校工会和财务处负责人组成的礼金(礼品)处理小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上交的现金由纪委办公室及时上交学校财务,其他形式的礼金由礼金(礼品)处理小组集体研究处理,用于学校的公务活动。
(二)适宜学校收藏、陈列的纪念品、工艺品由受理礼品登记部门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三)适宜办公用的耐用物品,经礼金(礼品)处理小组研究调拨给学校有关单位(部门)使用,并由使用单位(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四)可作慰问用的物品,经礼金(礼品)处理小组研究,与有关单位(部门)商定后使用,使用单位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报纪委办公室。
(五)烟、酒等物品经礼金(礼品)处理小组研究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用于学校接待,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六)衣物及一般日用品,经礼金(礼品)处理小组研究,可优先折价变卖给上交人,折价最低不低于3折。若上交人放弃,则可变卖给校内其他职工。
(七)受理礼品登记部门对上交的礼品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有关制度,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礼金、礼品变卖的收入款一律上交学校财政。上交礼品的处理结果由受理礼品登记部门书面及时反馈给上交人。
第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和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要对礼金、礼品登记上交与处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应登记、上交的礼金、礼品不按时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要责令有关人员及时如实登记、上交,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有关单位(部门)违反本规定的,须追究该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