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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委(厅)中层干部的监督管理,经工委会研究,决定建立中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委(厅)机关处级干部、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及其他处级干部及时向分管领导和省教育纪工委报告如下事项:
一、本人、配偶、子女住房变化的情况(包括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涉及金额、变动时间等)。
二、本人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离婚以及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等)。
三、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包括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名称、号码、有效期限、保管部门等)。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包括出国(境)的事由、前往的国家或地区、出入境的起止日期、出入境的委托代办机构等)。
五、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包括子女及其配偶的姓名、国籍或地区、工作单位及职务、婚姻登记地、结婚日期等)。
六、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定居的国家或地区、定居起始时间、是否加入外国国籍等)。
七、配偶、子女出国(境)留(求)学情况(包括配偶、子女留(求)学的国家、城市、学校、起始日期、留(求)学的种类等)。
八、配偶、子女私人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性质、所在国家或地区、开办时间、主要经营事项等)。
九、本人、配偶、子女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投资入股的单位、投资入股的日期、出资方式、出资额、所占股权比例等)。
十、配偶、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包括任职机构的名称、主要经营事项、所属国家或地区、所任职位、任职时间等)。
十一、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包括所犯罪名、刑罚措施等)。
十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十三、本人、配偶、子女购买私家车的情况(包括购车日期、购车商家名称、上牌日期、品牌型号、购车价格等)。
十四、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报告人应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主动接受组织的监督。
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