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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关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3-29 11:18:29  发布者:娄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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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关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学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预防腐败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第一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等有效措施,规范权力运行,着力构建权力运行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有机结合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构建风清气正的和谐学院
  第二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是指学院通过廉政风险排查和评估,确定廉政风险点及其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不廉洁行为发生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工作原则在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中,要坚持和把握突出重点、健全防范,以防为主、防控结合,公开透明、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工作内容
  第四条 责任主体廉政风险防控实行分级管理,学院党委对学院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负总责;纪委做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系部科所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作内容围绕制约、监督和规范权力运行,紧密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突出重点岗位,针对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不廉洁问题,认真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并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措施,通过计划、执行、考核、修正等环节,对预防腐败工作实施科学化、系统化循环管理。
  第三章 风险排查和预防
  第六条 排查风险点排查风险点采取由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即查找个人岗位风险,系部科所风险和学院风险。
  第七条 评定廉政风险等级根据权力的重要性、腐败现象发生概率和危害程度,将廉政风险划分三个等级,自高到低为
  第八条 制定防控措施系部科所对照排查出的风险点,深入分析可能导致风险产生的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和化解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人、落实监控人,并建立相关责任追究机制,达到预防风险的目的。
  第四章 风险管理和预警处置
  第九条 学院实行风险点分层动态监控管理。对于学院层面风险点,预防、管理和监督以学院党委和教代会代表为主,其主要领导要亲自监督,接受学校的检查和考核;对于岗位风险点,相关系部科所主要责任人开展本部门的预防工作,并接受学院分管领导和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收集研判风险信息通过对岗位自查、收集师生意见、经济责任审计、干部考察、信访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筛选廉政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形成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正确处置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预警,运用风险提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纠错、依法查处等措施进行处置,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及时化解廉政风险。
  第十二条 制定防控整改措施:学院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属于思想方面的,要加强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洁教育;属于权力行使方面的,要优化权力结构,形成权力制约机制;属于制度方面的,要查漏补缺,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预警处置情况报告制度:学院和个人整改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回复学校纪委监察室。
  第五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和修正
  第十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随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五条 考核标准满足以下条件者视为考核合格,否则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系部科所领导班子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排查、界定风险点准确,防控措施切实可行,无风险产生
  二、系部科所廉政风险的排查预防、监控预警、后期处置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没有群众举报
  三、注意总结和研究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不断修正廉政风险内容,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方法考核采取个人述职、部门自查和学院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廉政风险修正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经验,查找问题,不断修正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对已界定的风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新出现的风险,及时制定防控措施,不断加大风险预警与防控管理力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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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329

党风廉政

外国语学院关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办法(试行)

娄丹华 · 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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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关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学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预防腐败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第一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等有效措施,规范权力运行,着力构建权力运行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有机结合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构建风清气正的和谐学院
  第二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是指学院通过廉政风险排查和评估,确定廉政风险点及其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不廉洁行为发生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工作原则在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中,要坚持和把握突出重点、健全防范,以防为主、防控结合,公开透明、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工作内容
  第四条 责任主体廉政风险防控实行分级管理,学院党委对学院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负总责;纪委做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系部科所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作内容围绕制约、监督和规范权力运行,紧密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突出重点岗位,针对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不廉洁问题,认真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并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措施,通过计划、执行、考核、修正等环节,对预防腐败工作实施科学化、系统化循环管理。
  第三章 风险排查和预防
  第六条 排查风险点排查风险点采取由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即查找个人岗位风险,系部科所风险和学院风险。
  第七条 评定廉政风险等级根据权力的重要性、腐败现象发生概率和危害程度,将廉政风险划分三个等级,自高到低为
  第八条 制定防控措施系部科所对照排查出的风险点,深入分析可能导致风险产生的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和化解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人、落实监控人,并建立相关责任追究机制,达到预防风险的目的。
  第四章 风险管理和预警处置
  第九条 学院实行风险点分层动态监控管理。对于学院层面风险点,预防、管理和监督以学院党委和教代会代表为主,其主要领导要亲自监督,接受学校的检查和考核;对于岗位风险点,相关系部科所主要责任人开展本部门的预防工作,并接受学院分管领导和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收集研判风险信息通过对岗位自查、收集师生意见、经济责任审计、干部考察、信访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筛选廉政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形成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正确处置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预警,运用风险提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纠错、依法查处等措施进行处置,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及时化解廉政风险。
  第十二条 制定防控整改措施:学院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属于思想方面的,要加强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洁教育;属于权力行使方面的,要优化权力结构,形成权力制约机制;属于制度方面的,要查漏补缺,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预警处置情况报告制度:学院和个人整改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回复学校纪委监察室。
  第五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和修正
  第十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随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五条 考核标准满足以下条件者视为考核合格,否则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系部科所领导班子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排查、界定风险点准确,防控措施切实可行,无风险产生
  二、系部科所廉政风险的排查预防、监控预警、后期处置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没有群众举报
  三、注意总结和研究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不断修正廉政风险内容,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方法考核采取个人述职、部门自查和学院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廉政风险修正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经验,查找问题,不断修正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对已界定的风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新出现的风险,及时制定防控措施,不断加大风险预警与防控管理力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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