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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关于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规定(杭师大〔2011〕203号)
发布日期:2014-07-14 14:54:03  发布者:admin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初定范围
符合相应学历或学位的学校事业编制或编制外人员,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不在此列。
初定工作仅限于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除博士学位获得者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都须进行评审。
二、初定条件
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且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 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者,可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6.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者,学校不再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具有博士学位者,所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与毕业专业不相近的,不能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初定程序
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安排为每一年两次,分别为六月份和十一月份。
1.个人申请。凡已符合初定条件的人员,根据人事处通知,可向所在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1)。
2.考核、推荐。所在部门在对申请人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推荐,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汇总后交人事处。
3.审批。人事处初审后交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聘任。学校发文,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5. 制证。学校不开展初级证书的制证工作,中级证书制作照片要求见附件1。
四、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以往文件中若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申请专业技术资格初定有关材料要求
2.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申请专业技术资格初定有关材料要求
 
申请专业技术资格初定有关材料要求如下:
1、《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2份
要求A4打印,其中第4页“所在单位考核鉴定意见”由申请人所在部门填写并签字盖章。
2、佐证材料复印件一册
所有佐证材料复印件由所在部门对照原件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盖章,审核后原件归还本人,复印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学历或学位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留学回国人员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1份;
(3)编制外工作人员还需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1份;
(4)其它部分专业如会计、统计、法律等有从业资格要求的附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3、照片
申请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以身份证号命名的电子照片,电子照片为jpg格式,宽和高比例为1:1.4,50KB以内,不大于300×420像素,不小于200×280像素。
   备注:以上若有变更以人事处通知为准。
 
规章制度

杭州师范大学关于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规定(杭师大〔2011〕203号)

· 2014-07-14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初定范围
符合相应学历或学位的学校事业编制或编制外人员,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不在此列。
初定工作仅限于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除博士学位获得者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都须进行评审。
二、初定条件
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且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 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者,可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6.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者,学校不再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具有博士学位者,所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与毕业专业不相近的,不能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初定程序
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安排为每一年两次,分别为六月份和十一月份。
1.个人申请。凡已符合初定条件的人员,根据人事处通知,可向所在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1)。
2.考核、推荐。所在部门在对申请人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推荐,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汇总后交人事处。
3.审批。人事处初审后交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聘任。学校发文,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5. 制证。学校不开展初级证书的制证工作,中级证书制作照片要求见附件1。
四、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以往文件中若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申请专业技术资格初定有关材料要求
2.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
http://rsc.hznu.edu.cn/Art/Art_48/Art_48_184.aspx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申请专业技术资格初定有关材料要求
 
申请专业技术资格初定有关材料要求如下:
1、《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2份
要求A4打印,其中第4页“所在单位考核鉴定意见”由申请人所在部门填写并签字盖章。
2、佐证材料复印件一册
所有佐证材料复印件由所在部门对照原件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盖章,审核后原件归还本人,复印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学历或学位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留学回国人员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1份;
(3)编制外工作人员还需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1份;
(4)其它部分专业如会计、统计、法律等有从业资格要求的附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3、照片
申请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以身份证号命名的电子照片,电子照片为jpg格式,宽和高比例为1:1.4,50KB以内,不大于300×420像素,不小于200×280像素。
   备注:以上若有变更以人事处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