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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07-24 11:17:18  发布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有效防范教学事故的发生,依法处理各类各级教学事故,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教学事故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本科教学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违反教学工作规范和工作职责,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以事实为根据,依照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地对各类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三个类别。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各类各级教学事故的认定,按照《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定级表》(详见附件1)执行。表中未列的各类各级其他教学事故,根据本规定第二条教学事故界定的基本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经认定为教学事故的,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一级教学事故。从事故认定之次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岗位津贴。三年内事故责任人不得提级或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职)、调离岗位直至解聘处理。事故责任人在当学年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和教职工年度考核中直接定为不合格。
(二)二级教学事故。从事故认定之次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3个月岗位津贴。一年内事故责任人不得提级或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事故责任人在当学年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中直接定为不合格。
(三)三级教学事故。从事故认定之次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岗位津贴。事故责任人当学年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七条 经认定为教学事故的,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八条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二级教学事故的,第二次及其之后的二级教学事故视为一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三级教学事故的,第二次及其之后的三级教学事故视为二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教学事故的处理不得因当事人的正当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十条 各类各级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填报《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详见附件2),并随附事故责任人的事故说明材料和检讨反思材料,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学校教务处。
处理表中应明确列出具体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替代。对学院(部)或部门教学事故故意隐瞒的负责人以及对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的教学检查人员,应一并列为责任人,教学事故类别和等级依照《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定级表》进行区分和认定。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等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三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分管领导审定;二级和一级教学事故经人事处会签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学院(部)发现教学事故后应认真查实,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要依据明确、证据充分。处理意见应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应及时通知人事处备案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对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受处理人的申诉权利及申诉程序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处理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
教学事故责任人提出申诉应递交《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申诉申请表》(详见附件3)。申诉申请应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3.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教务处收到三级教学事故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在3日内将申诉材料转交申诉人所在单位。
申诉人所在单位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教务科、系(教研室)、督导组、分工会等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的核查复议工作小组,对申诉人的申诉意见进行全面核实。
核查复议工作小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在申诉人提出申诉后15日内作出复议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定。
第十八条 教务处收到二级和一级教学事故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成立由教务处处长任组长,人事处、责任人所在单位、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的核查复议小组,对申诉人的申诉意见进行全面核实。
核查复议小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在申诉人提出申诉后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学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复议处理决定为最终裁决,责任人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将申诉处理结果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二十条 复议处理决定变更后,教务处、人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处理决定的变更。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杭州师范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杭师院(2006)160号)同时废止。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杭州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4月17日印发

附件1: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定级表.docx附件2: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doc附件3: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申诉申请表.docx

规章制度

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 2014-07-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有效防范教学事故的发生,依法处理各类各级教学事故,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教学事故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本科教学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违反教学工作规范和工作职责,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以事实为根据,依照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地对各类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三个类别。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各类各级教学事故的认定,按照《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定级表》(详见附件1)执行。表中未列的各类各级其他教学事故,根据本规定第二条教学事故界定的基本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经认定为教学事故的,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一级教学事故。从事故认定之次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岗位津贴。三年内事故责任人不得提级或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职)、调离岗位直至解聘处理。事故责任人在当学年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和教职工年度考核中直接定为不合格。
(二)二级教学事故。从事故认定之次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3个月岗位津贴。一年内事故责任人不得提级或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事故责任人在当学年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中直接定为不合格。
(三)三级教学事故。从事故认定之次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岗位津贴。事故责任人当学年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七条 经认定为教学事故的,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八条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二级教学事故的,第二次及其之后的二级教学事故视为一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三级教学事故的,第二次及其之后的三级教学事故视为二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教学事故的处理不得因当事人的正当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十条 各类各级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填报《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详见附件2),并随附事故责任人的事故说明材料和检讨反思材料,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学校教务处。
处理表中应明确列出具体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替代。对学院(部)或部门教学事故故意隐瞒的负责人以及对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的教学检查人员,应一并列为责任人,教学事故类别和等级依照《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定级表》进行区分和认定。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等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三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分管领导审定;二级和一级教学事故经人事处会签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学院(部)发现教学事故后应认真查实,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要依据明确、证据充分。处理意见应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应及时通知人事处备案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对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受处理人的申诉权利及申诉程序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处理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
教学事故责任人提出申诉应递交《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申诉申请表》(详见附件3)。申诉申请应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3.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教务处收到三级教学事故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在3日内将申诉材料转交申诉人所在单位。
申诉人所在单位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教务科、系(教研室)、督导组、分工会等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的核查复议工作小组,对申诉人的申诉意见进行全面核实。
核查复议工作小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在申诉人提出申诉后15日内作出复议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定。
第十八条 教务处收到二级和一级教学事故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成立由教务处处长任组长,人事处、责任人所在单位、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的核查复议小组,对申诉人的申诉意见进行全面核实。
核查复议小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在申诉人提出申诉后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学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复议处理决定为最终裁决,责任人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将申诉处理结果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二十条 复议处理决定变更后,教务处、人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处理决定的变更。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杭州师范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杭师院(2006)160号)同时废止。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杭州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4月17日印发

附件1: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定级表.docx附件2: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doc附件3:杭州师范大学教学事故申诉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