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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安全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5-04-17 15:24:45 发布者: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精神,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努力实现“抓稳定、保安全、促发展、创特色、求实效、上台阶”工作目标,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学生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1、院长、党委书记同为我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2、成立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主 任:院 长、党委书记
副主任:副院长、党委副书记
委 员:院办公室主任、教务科长、系部主任、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实验室负责人
3、每年学院需与学校、系部(科室)签订为期一年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在责任范围内履行责任目标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学院对学校负责本院的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同时对本院各部门及责任人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并视责任目标达到情况予以奖惩。
二、责任目标
1、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方针,做到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制度、有记录,实行层层目标责任制。
2、对本部门的各种影响政治稳定的内部安定的因素,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渠道畅通,控防措施得力,把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及时有效果断处置。做到全年无群体事件和上访人员,单位内部稳定。
3、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本部门能解决的应立即或限期解决;本部门难以解决的,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采取临时措施,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4、加强民事调解工作,把各类事端控制在萌芽状态。妥善处理发生在本部门内部的纠纷,及时化解矛盾,不将问题上交。
5、切实抓好防火工作,按照《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落实好各项宣传教育和防范措施,明确各级责任。
6、对贵重物品疏于管理,没有指定责任人,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没有将贵重物品放置在装有防盗门的办公室内;或将钥匙随意配制给非本办公室人员使用而导致被盗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还要对被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7、深入开展与非法组织的斗争,切实做好预防与处理非法组织活动的工作;并把它纳入到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纳入到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
8、把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列入各科室、各系部、各班级议事日程,有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将有无案件和安全事故,作为评优评先和衡量工作成绩的重要标准,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
上述责任目标,若因责任人更换,接任者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