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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创建文明高雅、和谐整洁的校园环境,营造优良的文化育人氛围,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宣传活动和宣传品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设置的各类固定宣传栏、信息栏、活动展板等宣传设施和张贴、悬挂的横幅、标语等宣传品,均在本规定管理范围之内。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的规划、管理、监督和审批。
第四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明确责任人,切实做好管理范围内的宣传品布置、审批、登记和备查工作。
第五条 校园宣传品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党的宣传政策、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的言论。
第六条 厉行节约,不搞形式主义。严格控制横幅和海报喷绘数量和大小,其中,喷绘尺寸以长6m*高3m以内为宜。原则上一次活动只审批一条横幅或一张海报,校级及以上重大活动方可在主干道环路悬挂横幅。除特殊重大活动和不能用投影仪的场所外,室内活动一般不制作喷绘背景墙、横幅。非学校重大活动,校门口不放置展板等宣传物,校内不设置彩旗彩条以及充气式宣传物。
第七条 宣传品内容要健康、用语要准确,制作要美观、布展要规范。标语横幅悬挂不得妨碍交通、损害树木和公共设施,不得引发安全隐患、影响校园秩序。宣传品内容应至少提前3天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全校性活动的宣传标语横幅悬挂期原则上不超过5 天,各二级单位悬挂的宣传标语横幅一般不超过 3天,活动结束时应及时拆除。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所属橱窗报栏的管理工作,做好橱窗报栏布展的整体规划。橱窗内容和形式应符合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和VIS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整体要求,突出特色和亮点,内容丰富健康,形式美观多样,要保持橱窗报栏的整洁,做到玻璃明净,照明完备,无覆盖物,有专人负责,定期维护更新。各单位在户外新建橱窗报栏以及在橱窗报栏发布商业广告等活动要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得在校内布置、发放、经销宣传品,如确需进行上述活动,须由与其合作或者为其提供场地的校内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条 实行归口管理制度。
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宣传品宣传内容的审核把关和督查通报工作;
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校园宣传品、大型展品布展地点审核安排等工作;
党委保卫部负责校园巡查,负责及时拆除违规、非法宣传品,杜绝违规广告和宣传活动进校园。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党委宣传部
2021年5月25日